云环违改字〔2019〕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赵世宗(云城区赵世宗养鸭场):
经营者:赵世宗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周村村委罗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8日对你养鸭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鸭场主要从事肉鸭养殖,建成有5个养鸭棚,养鸭棚建有发酵床。检查时,该养鸭场养有4500羽,年出栏量约7500羽,配套建设有5个沉淀池,每个鸭鹏建有一个沉淀池,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山林灌溉,鸭粪等生产废渣周边用作肥料。你养鸭场离村庄约250米,属于《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云区府办〔2017〕13号)中的禁养区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8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8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7月8日);
4.赵世宗(云城区赵世宗养鸭场)经营者赵世宗身份证影印件;
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鸭场停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鸭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鸭场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鸭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