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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5-09 15:08: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何耀华(云城区何耀华雕刻厂):

经营者:何耀华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洞心夹河村二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雕刻厂进行调查,发现你雕刻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雕刻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4台雕刻机,主要从事加工、销售:石材工艺制品。雕刻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2日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2日一份)。

3、云城区何耀华雕刻厂的经营者何耀华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4、现场照片一份6页。

你雕刻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雕刻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雕刻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雕刻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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