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高镇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黄天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HWPT3J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田心石材工业开发区(华美石材厂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石材加工补板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粉尘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涉嫌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6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26日);
4.云浮市云城区高镇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浮市云城区高镇石材厂经营者黄天波身份证影印件;
6、云浮市云城区高镇石材厂厂长何伟喜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立即改正未安装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