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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05-09 14:52: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9〕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高良天(高良天石材厂):

经营者:高良天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田心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从事石材加工、销售,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手扶磨机、18台板车、1个补板工场。补板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6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26日); 

4.高良天(高良天石材厂)经营者高良天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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