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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领程序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申领程序如下:

一、受理范围

省环保局受理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许可证》的申请。

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需要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备案。

二、申领条件

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

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五)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领《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同意文件(本程序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本程序实施后的新建项目还应符合省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

(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六)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七)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八)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保局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环保局审定。

(三)省环保局应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五、《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一)改变严控废物处理方式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原批准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六、《许可证》内容及有效期

《许可证》包括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内容包括:法人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处理设施地址,处理设施及相应处理废物的类别、规模,经营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

七、《许可证》续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填写《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续证审批表》,并准备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续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没有发现超出处理范围等违法现象记录的;

(二)按有关规定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三)建立规范的严控废物档案管理制度;

(四)利用、处置严控废物设施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污染控制规范;

(五)经营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六)经营场所未来5年符合规划要求。

八、档案管理

《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九、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备案

《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向经营范围内的县级以上环保局备案,接受备案的环保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持证》单位名单。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和在备案区域内的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处理方式等。

禁止无《许可证》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许可证》;禁止严控废物产生者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利用、处置。

十、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的,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发现《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处理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告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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