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项目名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审批内容: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2、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
3、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
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上述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颁发。
法律、法规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受理范围: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如下几类许可申请:
1、申请新许可证
2、许可证变更
3、许可证延续
4、重新申领许可证
审批条件:
一、申请新许可证
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由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许可证颁发部门授权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六)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七)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八)“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四、重新申领许可证
同申请新许可证。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上述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
2、生态环境部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生态环境部受理、立项。
5、生态环境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需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预审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交生态环境部核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审议。
7、生态环境部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承诺时限:
1、生态环境部在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生态环境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通过审批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能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