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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审批内容:

  无倒卖证书和废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上一年度定点单位及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内的企业。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

受理范围: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中满80分以上的企业。

    《考核标准》见《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4]344号)附件1附件2

审批条件: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审批程序:

  各省市环保局根据标准对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评分,并在省内公示10天后将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总局对各省环保局(厅)上报的定点单位进行审核、抽查,确定公示名单并在废物进口登记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5天,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环保总局将进行核查,无问题的企业确定为定点单位,以环保总局公告进行公布。

申请书格式: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承诺时限:

  各省环保局(厅)于每年12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名单及企业申请表上报环保总局。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总局将结果上网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定点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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