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该项废物出口申请是否符合《巴塞尔公约》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6项
受理范围:
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向其他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出口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申请。
而且:
1、按照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出口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情况属实;
2、我国尚无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废物的设施和能力;
3、进口国同意进口我国拟出口的废物。
审批条件:
1、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
2、废物出口申请书;
3、所输出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
4、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的处置协议;
5、有关保险的资料。包括有关保险要求及出口者、承运人和处置者如何履行这些要求的资料;
6、废物运输的详细路线,包括出入境地点;
7、废物产生过程、产生地点及产生设备的介绍资料;
8、进口国废物进口者处置和利用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
9、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防止污染、保障安全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和计划,以及对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要求;
10、废物出口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批程序:
1、废物出口申请程序
(1)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省、自治区的,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单位出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向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一个省行政区的废物的,向废物产生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收集单位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二个省行政区以上(含)的废物,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
2、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废物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查拟同意出口的申请,向废物进口国和运输过境国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进口或过境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1、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中文、 英文)
2、废物越境转移转单据(中文、 英文)
已在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公布,申请者可下载。
承诺时限:
自收到进口国和过境国同意或不同意回函后的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审批结果将在总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