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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18 16:30: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粤环发〔201060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质监局于201069日联合发布,自2010111日起实施。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大力  020-87531721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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