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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发布时间:2005-10-17 09:43: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也适于核热电厂)。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等提出要求;规定了核电厂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气体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流出物的监测方法及排放管理方法,发生事故时应急防护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方法等。

 


附件: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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