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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2 16:34:07   信息来源:本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及《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关于强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修订《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对《奖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奖励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奖励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的要求,对原《奖励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二、《奖励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完善有奖举报方式。

  《奖励办法》增加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有奖举报受理渠道,有利于提高有奖举报工作办理效率,举报人可通过《奖励办法》中载明的单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进行来信或来访举报。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有奖举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8813173,电子邮箱为:yfsthjjb@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

  (二)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8813422,电子邮箱为:YCFJXF@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

  (三)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8616980,电子邮箱为:yahjjc@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综合区平安道。

  (四)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3815104,电子邮箱为:ldhbj@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罗定市龙园路90号。

  (五)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2913108,电子邮箱为:xxhb771@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新兴县新城镇茅园路1号。

  (六)市生态环境局郁南分局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7597091,电子邮箱为:ynhb8839@126.com,受理举报的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4号。

  (二)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

  《奖励办法》增加了激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相关条款。并明确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内部人员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旨在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受理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第五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内部人员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在上述举报奖励的基础上追加一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与被举报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

  (三)完善举报奖励经费保障。

  将有奖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有奖举报所需奖励经费来源。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有奖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分局办理的有奖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所在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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