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文件已废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2 10:56:00   信息来源:本网

 feizhi.png

YFFG2018007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8〕1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石材

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石材加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进一步规范石材加工单位生产,引导石材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材加工,是指将天然石材荒料、石粉或树脂等原材料转化为石材制品的各种工艺的总称,包括以大理石、花岗岩、玉石等石材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天然石材制品生产、加工和以石英石粉、河砂、石材边角料、树脂等为主要原材料的各类人造石材制品生产、加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石材加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石材加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原已建成的石材企业,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完成有关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条  新建石材加工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当地石材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材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材加工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石材加工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七条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优先选择无毒、低毒、低挥发性、少污染的原辅材料,贯彻执行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法规与标准,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  石材加工活动应当在相对密闭厂房内生产,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成品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布置;生产区、原辅材料储存区、装卸车区及污染治理设施区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化、防渗处理以及实现雨污分流;湿法作业区及废水处理区周边应当设置围堰;厂区环境应当保持整洁,道路及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者绿化措施,原辅材料储存区应设置顶棚及四面围挡,生产区域、设备和管道等保持清洁;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必须严密遮盖,首选罐式车辆,防止物料洒落及扬尘,厂内运输道路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出入厂区必须采取有效清洗措施。

第九条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搅拌、切割、雕刻、打磨、抛光等产生颗粒物(粉尘)的加工工序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或者进入配套建设有颗粒物(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密闭车间内作业。颗粒物(粉尘)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搅拌、布料、固化、补板等产生有机废气(苯乙烯等)和染色、烘干等产生无机废气(氮氧化物等)的加工工序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气处理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做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记录。废气收集管道设置应规范、标识清楚并保证严密性,防止气体泄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及无机废气经处理后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的相关限值;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的相关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限值。

第十条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

切割、打磨、抛光等加工工序和湿法除尘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经收集后进入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相关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所在区域无配套市政污水管网的,回用于冲厕、道路清扫、绿化及车辆冲洗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相关要求;回用于厂区周边树林的灌溉用水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的相关要求;运送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发现损坏现象及时进行修复。废水收集池、反应池等构筑物须采用可靠的防渗漏措施,管道设置应当规范、标识清晰并保持畅通,周边整洁,禁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路面清洗、喷洒抑尘、洗车等过程产生的污水及初期雨水须收集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第十一条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采取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者采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等措施控制噪声源;合理规划和布局厂房,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阻断噪声传播。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限值。

第十二条  石材加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石材废渣边角料、残次品、污泥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尘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大理石废渣、花岗岩废渣、人造岗石废渣、人造石英石废渣、大理石边角料、花岗岩边角料、人造岗石边角料、人造石英石边角料等种类的废渣必须分类存放和清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积极进行石材废渣边角料、残次品、污泥废渣等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废物再生资源化,无法综合利用的须统一收集运送至符合标准的处置场进行处置。其中,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渣须经压滤后方可外运。石材废渣边角料、残次品、污泥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不作清洗等处理的废树脂桶、废油漆桶可交由原生产厂家或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供应商和经销商回收,再转交给原生产厂家,由原生产厂家重新利用于原始用途的,其收集、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版);未交回原生产厂家重新利用于原始用途的废树脂桶、废油漆桶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版)。

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时清运。石材加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固废暂存场等区域,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石材加工单位操作管理(包括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台账、产生的石材废渣边角料及污泥废渣原始记录、清运处理石材废渣边角料及污泥废渣的证明材料、树脂和胶水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台账等有关材料应当按类别和时间整理并妥善保管。其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其他台账不少于一年。

污染物收集和治理设施、设备设置登记牌(卡),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石材加工单位每年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排污情况开展监测,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鼓励石材加工单位自愿如实向社会公布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石材加工单位存在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公开石材加工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由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