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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1-09-06 16:35:00   信息来源: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1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6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现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部分尚未建成。因此,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复函

  抄送: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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