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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7 17:50:00   信息来源:本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我市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云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4年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的通知》(云府函〔2019〕116号)、《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核心,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市直成员单位应急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操作方案”)共同构成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本预案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预警级别的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市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工作方案;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须符合我市及所在县(市、区)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并向社会公示。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防治水平,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建立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1.5.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牵头成立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市气象局、云浮海事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领导小组成员。

市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2.1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提交市领导小组;

(2)根据市领导小组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适时组织修订《云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办理市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报告;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专家咨询组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预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卫生防疫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完善相关会商机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持。

2.2.3  督导检查组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检查组,工作人员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3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3。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实施监测资料共享和信息互通,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分析、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预警启动后,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咨询组参与集体会商,同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预警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4.1.1  城市预警

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1.2  区域预警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省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按照省区域预警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2预警发布

4.2.1  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认定达到预警条件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4.2.2  发布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后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发布,同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橙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发布,同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或由组长授权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批准发布后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测将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4.2.3  发布方式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通过市政府办公内网等有效方式向各级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并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新闻媒体、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云浮分公司和云浮日报社、云浮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4.2.4  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3天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气象条件、预警等级等。

4.3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将发生连续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按照省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5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5.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合理制定减排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单位和工序,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规范填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各项内容,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且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每年定期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5.2开展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要求,积极开展和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科学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坚持工业企业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对不涉气生产工序、生产设备不采取强制性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6.2响应启动

6.2.1  城市预警响应

按城市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预测会商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启动、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6.2.2  区域预警响应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区域预警指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在区域预警期间,当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根据我市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6.3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严格落实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均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随预警响应等级逐级加严。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重点对涉工业锅炉、炉窑行业和VOCs排放行业,以及高排放车辆、工程机械、施工及道路扬尘等污染源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对VOCs排放行业、高排放车辆、工程机械、船舶及油品储运销环节等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6.3.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牵头落实学校、医疗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排污单位自觉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确保达标排放;提倡公众节约用电;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落实如下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各工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钢铁、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砖瓦、铝压延加工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开展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责令不稳定达标的大气污染源停止排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移动源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交通管制,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施工工地、港口码头、工业厂(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的加油站暂停运营,进行相应整改。(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路面开挖、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减少或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渣土、物料、垃圾等,严禁抛扬撒漏;干散货码头增加洒水频次,全天保持场地内道路和裸露地面湿润;各类煤堆、料堆、渣堆等物料堆场全面落实并加强防尘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其他措施。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与检查力度;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管控企业电力调度;各相关责任部门加强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6.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健康防护措施信息;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牵头落实学校、医疗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车主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当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倡导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严格按照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建筑用石、人造石加工、水泥制造、陶瓷、石灰及水泥制品等行业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加强对全市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国三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禁行;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暂停装卸油作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所有施工工地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路面开挖、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爆破、破碎作业;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其他措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6.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牵头落实学校、医疗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延长运营时间;企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发布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信息。)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所有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建筑用石、人造石加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的使用比例,天然气电厂及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电厂优先发电。组织落实发电、热电联产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协调利用外调发电,降低本地发电负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移动源减排措施:国三及以下中、重型柴油货车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引导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城市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有条件的港区内所有到港泊船必须使用岸电。(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作业(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其他措施: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采取减轻或者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其他有效措施。

6.4应急终止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及气象条件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7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7.1信息报送

应急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信息报市领导小组,报送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响应措施落实及督导检查情况、应急响应终止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台账制度。

7.2总结评估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对过去一年(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效果做出总结,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做进一步补充完善。

根据每年的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9月中旬前完成修订完善和上报备案工作。

8监督管理

8.1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8.2监督考核

市领导小组牵头,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8.3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要求、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与气象预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建设,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大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市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人力保障能力。

9.2能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环境应急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研究、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及信息共享系统、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

9.3通信保障

市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按照公务用车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用车保障工作;各级通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商,保障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9.4技术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云浮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5宣传培训保障

市委宣传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形势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全社会动员,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9.6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云浮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浮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云府办函〔2014〕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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