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函〔2025〕85号)
YFBG2025020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云浮市营商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云浮市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实施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云浮市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云浮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捆审批的方式
同一区域内相同类型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两个或多个建设项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一份环评批复,建设单位分别对照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涉及的内容要求进行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二、项目可打捆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一)园区企业项目。
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内同类型企业建设项目打捆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类型属于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行业之一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且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打捆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类型属于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光伏发电、加油加气站、输变电工程等五种类型之一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且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
3.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的。
三、审批程序规定
(一)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
1.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该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共同成为申报主体,分别承担各自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捆编制。
1.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程序进行。
2.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捆编制时,各建设单位应分别与环评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各自承担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3.打捆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可行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可简化规划环评中已有的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政策规划相符性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
4.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三)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若打捆项目涉及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境影响报告表,如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中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捆审批。
(四)审批申请。
打捆环评审批申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一致,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提交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审批程序。
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对明确不符合打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对符合要求的打捆环评审批项目,按照要求予以审批并公示。
(六)事中事后监管。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打捆审批决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畴。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等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引导。环评审批部门要主动向辖区企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各镇街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打捆意向的,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主动服务,做好帮扶。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法律法规和环境质量底线,严把环评审批关,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环评打捆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下联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述同一区域是指同一县(市、区)或产业园区,同一类型指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同。
(二)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由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三)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8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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