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公告在文末下载)

发布时间:2022-12-20 10:56:48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公众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序推进《公告》中各项措施的落实,现对《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管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7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对燃气锅炉管理提出工作要求:“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具体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以各地公告为准。”2022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推进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工作要求。上述文件都要求各级政府自行确定方案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管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告》,推进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编制的主要依据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8-20 12)、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粤发〔2022〕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等文件。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确定了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工作要求。

(一)执行范围。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云浮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项目的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方面,2023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涉燃气锅炉新建项目。燃气锅炉所属者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25年1月1日前,燃气锅炉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实施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3年1月1日起,新建燃气锅炉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其它脱硝技术,稳定达到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在用锅炉也需要尽快实施改造,在2025年1月1日起达到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排放不达标的燃气锅炉,将依法进行处理。



下载: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doc




附件: 云浮市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doc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