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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4号 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6 15:23:0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佳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6KRXG57

  联系电话:1587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三期地段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公司《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进行检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核实你公司《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情况:文本第22页,表3-5描述大云村距离厂界300米,上面文字描述本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无保护目标。

  (二)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文本第32-36页,未结合涂胶面积及厚度等,核算不饱和聚酯树脂用量确定情况;提供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MSDS资料,但未结合MSDS资料分析是否产生含甲醛废气,大理石毛板修补有机废气收集效率(目前80%),“二级活性炭”去除效率(目前80%);生产废水未计算除尘喷淋废水产生量。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文本第37页,对厂界噪声达标分析不充分,报告未给出厂界噪声贡献值,仅从报告书给出的表4-13的数据也未能分析确定厂界噪声是否达标。

  经核实,你公司《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的编制单位是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RU9P22),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为王凤芝(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7352123505210088,信用编号:BH053115)。

  2024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4号],责令你公司15日内改正《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的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总经理李荣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月15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 证实你公司《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问题;

  5.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佳晖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厂长温爱群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温爱群),证实温爱群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李荣宗),证实李荣宗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0.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3年第三季度环评文件复核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证实案件来源线索;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4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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