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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号 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15 10:10:0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展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27939E

  详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庄梁一路12号之二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峰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的一个钢架结构厂房内(纬度:22°98′,经度:112°03′)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堆放有37个圆柱状铁皮桶,其中有27个铁皮桶内装有不明黑色油状物质(26桶为满桶装油,1桶为半桶装油),其余10个为空桶。我局云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该不明黑色油状物质进行抽样检测。经进一步调查并结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30911-11)》的检测结果,证实这些不明黑色油状物质是你公司“外包业务员”唐耀忠(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0以你公司名义从云浮市云城区范围内的20家汽修厂收集并转移至该厂房内进行贮存的废机油(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共有4.7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和易燃性(I)的危险废物。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回收和处置,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440605180301,有效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你公司于2022年1月1日与唐耀忠签订了《业务委托合作协议》,委托他与汽修厂、4S店、工厂等企业开展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收集废矿物油信息、收运废矿物油等工作。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总经理叶冠华(身份证号码:4406221972*******5)、唐耀忠和另一名“外包业务员”杨炎仔(身份证号码:4409021970*******X)的调查询问情况,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部分涉案汽修厂的调查询问情况,证实上述4.72吨废机油是唐耀忠以你公司名义进行收集并存放在前述涉事厂房内。该涉事厂房未设置危险废物等有关标识牌,未设置围堰和应急池,厂房入口处有镂空缺口,未完全围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2023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5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涉案4.72吨废机油已全部转移至云浮市浩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内(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进行暂存。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14日1份、2023年11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厂房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4日1份、2023年7月17日1份、2023年7月19日1份、2023年7月24日2份、2023年12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叶冠华、业务员杨炎仔、业务员唐耀忠、房东谭伟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7月14日1份、2023年11月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厂房的现场检查情况;

  4.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润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和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以及证实佛山市顺德区润照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

  5.业务委托合作协议(唐耀忠),证实你公司与唐耀忠存在业务授权委托关系;

  6.证明书(唐耀忠),证实唐耀忠是你公司的外包业务员;

  7.委托书(杨炎仔),证实你公司与杨炎仔存在业务授权委托关系;

  8.授权委托书(叶冠华),证实你公司与叶冠华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废机油贮存厂房房东谭伟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房东的身份证明;

  10.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展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1.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包业务员唐耀忠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外包业务员的身份证明;

  12.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包业务员杨炎仔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外包业务员的身份证明;

  13.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冠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14.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的20家汽修厂的废物交接单、汽修行业-废矿物油回收服务合同(唐耀忠提供),证实你公司与涉案的汽修厂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15.云城区金丰汽修厂等3家涉案汽修厂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提供佐证材料,证实3家涉案汽修厂废矿物油是你公司回收的;

  1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30911-11),证实堆放在涉事厂房内的不明黑色油状物质是“废机油”;

  1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证实涉事厂房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5号]以及邮寄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公司邮寄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9.废机油重量磅单(共4.72吨)、转移暂存说明及云浮市浩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有关资料,证实涉案的废机油暂存在云浮市浩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号储罐内。

  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15号〕(于2023年12月29日签收),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邮寄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厂房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开展整改,涉案废机油已全部转移至云浮市浩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暂存。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涉及危废数量2吨以上5吨以下权重加10%,无同类违法行为权重加0%,限期内改正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20%(10%+10%+0%+0%=2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的计算方法,即应罚款金额为20%×100万=20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存放在涉事厂房的废机油进行清运,并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20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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