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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21号

发布时间:2019-07-16 15:36: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QGDM1D

法定代表人:赵丽珍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双上村大石岭(原环保建材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双上村大石岭(原环保建材厂)的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38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洗砂生产线、1个铁制沉淀池、15台压滤机、1组废水沉淀池。主要生产原料有:砂土;主要产品是砂、泥饼。你公司的水洗砂项目于2017年9月开始建设,于2018年4月份建成并投入试生产,2018年9月份开始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目前正常生产。你公司水洗砂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9月开始擅自建设,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527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2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5月27日); 

4.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美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伟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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