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浮市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3号)

发布时间:2019-07-13 09:11: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568292069E

法定代表人:梁日强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双上村委会双上村(双上游泳池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及制品,占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新建有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其中2条停用,另有12个储罐、1个原料仓库,项目总投资约353万元,其中生产设备约145万元,基础建设约88万元,场地租金约120万元。经检查及调查,你公司新建的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2019年1月份建成。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5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6张:

4、云浮市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日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YLH20170628-1)复印件1份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你公司新建的3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5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月份建成,以及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3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元整(¥70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宣传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