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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7-03 09:09: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24367940Q

法定代表人:阮杰明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莲花塘工业区(东面)

 

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日、4月3日和4月18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生产工艺为骨料→称重→落料→搅拌→混凝土成品,检查时2条生产线(3立方米)正常生产,正在升级改建1条生产线。升级改建的生产线于2018年3月开工建设(拆除2000年建成投产的生产线,改建成“4立方米”生产线),目前正在安装生产设备,改建项目总投资138.9万元。升级改建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4月3日和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8页);

3、2019年4月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0张:

(1)现场检查公司概况照片2张;

(2)混凝土生产线照片2张;

(3)废水沉淀池照片2张;

(4)材料仓库照片4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阮杰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人员麦玉环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你公司升级改造“生产线”投资情况说明1份;

6、《恒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升级改造合同书》复印件1份;

7、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投诉信复印件1份;信封封面复印件1份;

8、云浮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4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9、我局2019年5月6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1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10、《市政府成务会议纪要》(三届七次〔2005〕3号)复印件1份(共6页);

   1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情节一般,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改建项目总投资额138.9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罚,罚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元整(¥416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筹建云浮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工程批复》(云计资〔2000〕03号)复印件1份(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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