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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3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0 11:1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38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

负责人:谭锦棠

联系电话:1392328XXXX

详细地址:云城区前锋镇罗坪珠墩振兴果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油墨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4月开工建设,同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废水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4月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4月9日1份);

3. 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4月9日); 

4.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

5. 云城区前锋镇金莱昊油墨厂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厂油墨生产项目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0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前锋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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