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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常旺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04-18 15:50: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常旺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54938224E

经营者:陈伟雄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地号:03-06-141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对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于2018年8月扩建石材补板场,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有:自动磨光机1台、手提磨机2台、大板车30辆,配套建有粉尘治理设施和废水沉淀池。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入试生产。经调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7万元(包括:购地、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投入)。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9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3、2019年3月1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6张:

(1)现场检查照片2张;生产设备照片1张;

(2)石材补板场照片1张;石材补板场收尘房照片1张;收尘房配套的废水沉淀池照片1张;

4、经营者陈伟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石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石材厂环评批复及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13页;

7、转让土地使用权、供电电力发票复印件各1份;

8、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1份8页。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向你石材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石材厂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石材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石材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犯,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对你石材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石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7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元整(¥21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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