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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8〕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4-20 11:09: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8〕3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林进坚(云城区高峰街蛇塘坪林进坚石材废渣堆场)(以下简称:你堆场):

经营者:林进坚

联系电话:188*****909

身份证号码:4453***********31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蛇塘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21日上午,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云城区高峰街石梯迳至莲塘的河水白色浑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高峰街环保办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往河水上游搜查污染源,发现你堆场有大量白色浑浊的废水向附近河道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堆场四周用泥土筑起堤坝,形成一个约6米深的椭圆形大坑,目测坑内已堆放约4000立方米的石材废渣,你堆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发现你堆场东北方向堤坝外约50米处有一个废水外排口,不断有大量白色废水渗漏出来,往附近河道排放,执法人员在废水外排口采样并送样至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

你堆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8月开始租地建设,建设项目未建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于2018年1月起你堆场开始招揽倾倒石材废渣,连续倾倒堆放了25天,每天晚上大概有十多辆石材废渣清运车往该堆场倾倒石材废渣,共堆放了约4000立方米的石材废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1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1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3月21日1份);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2018年3月21日1份);

5、该堆场经营者林进坚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3月21日1份1页);

6、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2018年3月21日1份1页)。

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堆场立即停止建设(包括停止收集储存石材废渣),清理堆放的石材废渣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堆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堆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堆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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