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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鑫阳木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2-27 16:20: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鑫阳木制品厂(以下简称:木制品厂):

注册号:445302600258190

经营者:汪县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丰收苏屋村1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对你木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木制品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木制品厂从事木制品加工,检查时正常生产,生产设备有2台切板机、2台玉扣3D打印机,以中纤板→切割→黏合→成品的工艺加工木盒,配套建有2台布袋式收尘装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月开工建设。经调查,你木制品厂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32.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8年12月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9张:

1)现场检查照片1张;用于生产作业的机械生产设备照片2张;布袋式除尘处理设备照片2张;仓库照片2张;

2)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照片1张。

4、经营者汪县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川普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2页;

6、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3页;

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苏伟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页。

你木制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你木制品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木制品厂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木制品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木制品厂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木制品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属于初犯,情节相对较轻,我局决定对你木制品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木制品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2.5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木制品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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