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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百得胜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74号)

发布时间:2018-08-09 08:58: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百得胜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PHYH19

法定代表人: 李文哲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大坑边建材城路口直上600米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有喷漆工艺)、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你公司机动车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主要设备有:漆房1个、空气压缩机1台、升降机2台、大樑校正仪1台、拆胎机1台、平衡机1台,配套建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6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4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2张;

(2)你公司焗漆房照片3张;

(3)你公司危险废物随意堆放照片3张;

(4)你公司后方厂界照片1张;

(5)你公司废水处理配套有沉淀池照片1张;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哲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名照片1张;

(7)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8)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哲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4、《云浮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89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材料《申请书》,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主观上你公司无违法经营之意,你公司作为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喷漆部的排气通风存在一点小问题,经我局批评指导后已做出整改。第二,你公司的喷漆部生意冷淡,也是刚开始经营不久,麻痹了环保意识,导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处罚,你公司已意识到存在的排气通风问题,现已如期整改,望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第三,你公司喷漆部极少使用。第四,望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理,你公司也是刚经营的一家汽修小公司,现正在求生存期间,承受不起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罚,望我局给你公司一个重生的机会,你公司将会整改排风通气污染,做到零污染。第五,你公司喷漆部目前营业额较小,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微情节。

我局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这是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你公司机动车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认定,申辩理由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机动车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在喷漆时产生的废气污染环境引起附件居民投诉,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机动车维修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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