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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金丽雅石英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6号)

发布时间:2018-05-15 11:18: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金丽雅石英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NBFQ7T

法定代表人: 陈志强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高龙围(地号:06-03-014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月建成并准备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3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600万元,建成并准备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人造石板材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搅拌机6台、压制机1台、烘干机1台,抛光线1条,配套建有废水和粉尘废气处理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3、2018年3月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22张:

(1)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照片3张;

(2)你公司生产设备照片8张;

(3)你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照片4张;

(4)你公司人造石原材料堆放区照片1张;

(5)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沉淀池照片2张;

(6)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2张;

(7)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确认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无误后签名照片1张;

(8)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4、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的《退件函》1份;

5、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的《申请函》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70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建成准备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配合我局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公司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的百分之一计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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