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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鼎康瑞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2号)

发布时间:2018-05-11 10:08: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鼎康瑞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075198

经营者:赵建华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原露天矿02幢单身楼一楼

你配送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配送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配送中心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配送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我局工作人员在你配送中心总排口采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为1110 mg/L(排放标准110mg/L)、氨氮为8.54mg/L(排放标准15mg/L)、总磷为4.10mg/L(排放标准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3.8 mg/L(排放标准10mg/L)。化学需氧量、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表4)的9.09倍、3.10倍、1.38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3月20日《现场取证资料》(共6张照片):

(1)你配送中心现场检查情况照片2张;

(2)你配送中心的洗涤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处照片1张;

(3)执法人员对你配送中心洗涤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处采样照片1张;

(4)你配送中心的合伙经营者吕德华阅签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5)你配送中心2018年3月水费单照片1张;

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3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水字第03002号〕和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各1份

你配送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向你配送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9号),告知你配送中心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配送中心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配送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配送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别超标9.09倍、3.10倍、1.38倍,以及你配送中心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我局依法决定对你配送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配送中心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配送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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