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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天德(云城区高峰街游天德石英石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60号)

发布时间:2018-05-03 11:21: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8〕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游天德(云城区高峰街游天德石英石加工场)(以下简称:加工场):

身份证号码:442827XXXXXXXXXXXX

加工场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新田坳

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2月7日和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加工场主要从事石英石破碎加工,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2月建成投入生产。你加工场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30万元,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碎石生产线1条、水洗设备1套,配套建有粉尘防治设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2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2页;

2、2018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

3、2018年2月7日和3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10张:

(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现场检查情况照片7张;

(2)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加工场经营者了解情况照片3张;

4、你加工场经营者游天德身份证复印件1张。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向你加工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加工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加工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加工场石英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加工场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加工场石英石加工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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