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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8〕59号)

发布时间:2018-04-27 10:38: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8〕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威宝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5300690463538R

法定代表人:陈丽英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西二路西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扩建的1条人造石荒料生产线和3条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且需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于2015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你公司人造石加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3条人造石板材生产线(其中有搅拌机6台、压制机3台、烘干机6台)和1条人造石荒料生产线(其中有人造石荒)。人造石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人造石生产线正常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8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8年3月19日《现场取证资料》(共15张照片):

(1)你公司人造石板材生产线照片8张; 

(2)你公司人造石荒料生产线照片6张;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英对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签名确认照片1张;

4、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照片1张;

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

6、你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公司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各1份;

7、你公司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1份;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29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8〕66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公司人造石荒料生产线和人造石板材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验收,且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政策法规科)开具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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