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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金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86号)

发布时间:2017-12-27 09:12: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金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76670422H

法定代表人: 李丽英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马岗村委(地号:03-05-0258)

云浮市金桐石材工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于2013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桥切机3台、切边机4台、仿型机2台。配套建有废水处理沉淀池和粉尘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年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年9月28日《现场取证资料》(共8张照片):

(1)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英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公司现场检查照片5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179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书面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请求我局立即出具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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