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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0 10:3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5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天勤石材厂:

经营者:李德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49491886Q

联系电话:1392266XXXX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东一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石材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1年4月开始建设厂房,2015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年11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2月1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2月1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12月1日);

4、云城区天勤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城区天勤石材厂经营者李德勤身份证影印件。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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