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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5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0 10:34: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55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新丽晶大酒店(以下简称“新丽晶酒店”):

经营者:廖金花

身份证号码:4428***********14X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063811

联系电话:138*****51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新丽晶酒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32号卡拉OK娱乐服务建设项目,在经营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物,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声字第11003号监测结果显示,你新丽晶酒店南面边界监测值为60.7dB(A),西面边界监测值为61.0dB(A),分别超出国家规定的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夜间标准限值50dB(A)的10.7dB(A)、11.0 dB(A),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5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5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11月15日,共3页); 

4. 云浮市云城区新丽晶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云浮市云城区新丽晶大酒店廖金花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声字第11003号

你新丽晶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新丽晶酒店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新丽晶酒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新丽晶酒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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