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5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年华酒吧”):
经营者:陈荣凯
身份证号码:4401***********4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969226586
联系电话:186*****96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地号:02-01-00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金色年华酒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罗桂路叶建玲商住楼的酒吧、卡拉OK、歌舞厅娱乐服务建设项目,在经营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物,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声字第1100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金色年华酒吧东南面边界监测值为56.8dB(A),西南面边界监测值为61.6dB(A),分别超出国家规定的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夜间标准限值50dB(A)的6.8dB(A)、11.6 dB(A),存在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6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11月16日,共3页);
4.云浮市云城区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云城区金色年华娱乐有限公司陈荣凯身份证复印件;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声字第11004号。
你金色年华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金色年华酒吧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金色年华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金色年华酒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