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0 10:13: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7〕1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郭惠先(鑫城雕刻工艺厂):
经营者:郭惠先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1306***********747
联系电话:132*****663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工艺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工艺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工艺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7月承租开工建设,8月建成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4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4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11月14日);
你工艺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工艺厂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工艺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工艺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工艺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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