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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0 10:10: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4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施国东(云城区施国东石材厂):

经营者:施国东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507***********916

联系电话:136*****008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石材城B23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对你石材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3月承租开工建设,同时建成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13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13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11月13日);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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