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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4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10 10:09: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7〕14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晶艺富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Q20GXD

法定代表人:黄永忠

联系电话:138*****870

身份证号码:4412***********31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大坑口A区第4卡(地号:04-04-019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4月擅自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6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现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9月27日1份2页);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9月27日1份3页);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2017年9月27日2份);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7年9月27日1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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