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7〕14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大亨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NOCD1C
法定代表人:邓子梅
联系电话:134*****696
身份证号码:4412***********426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村委榃俄村屋背山(地号:04-03-0043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9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夏洞村委榃俄村屋背山(地号:04-03-00435)的云浮市大亨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6月擅自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于2017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收尘房部分风机未能正常运行;石材加工设备的生产废水收集不完善,地面积有生产废水;石材加工设备旁堆积有大量石材废渣,没有规范处理放置。
以上事实,有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9日1份3页);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9日1份4页);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2017年11月9日3份);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17年11月9日1份7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
2、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对收尘房的风机尽快修理、安装,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4、对石材加工的生产废水全部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回用于生产;
5、对石材加工产生的石材废渣规范处理放置,设置防风、防雨、防渗的堆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