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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6号 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02 17:32:29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BK176E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双上村委双上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在云城区洗(制)砂企业综合整治行动中,接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反映,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11100平方米,主要从事建筑材料、泥沙等生产、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水洗砂生产线(包含1台振筛机、1台螺旋机、1台水车机、1台脱水机、1条输送带),主要工艺流程为:砂土原料→进料→振筛→搅拌→洗砂→脱水→成品。你公司建有1组三级生产废水沉淀池和2个沉淀罐用作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另建有1个小型生产废水沉淀池用作水洗砂生产线的外溢生产废水收集处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小型生产废水沉淀池上端存在一个缺口,缺口有微黄色的废水外排至厂区外的沟渠,沟渠连通布务河双上村委河段,废水最终流入南山河。经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210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1.1倍。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悬浮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6月26日1份、2023年7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股东吴文飞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吴文飞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郭桂林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吴文飞、郭桂林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书编号:91445302MA52BK176E001Q),证实你公司的排污主体责任;

  9.《关于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年产水洗砂2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9〕38号],证实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年产水洗砂21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实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的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

  11.云浮市耿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年产水洗砂21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证实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2.《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3)水字第06006号]及送达回执,证实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标;

  1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证实你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标。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请求我局取消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为:你公司在2023年6月26日维修和调试机械设备过程中,因为水压力大,内循环水管突然爆管,部分水洒落在厂旁的水沟,恰逢我局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并采样。

  经讨论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撑,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时了解的情况完全不一致,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不满足《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情节,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结合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起点为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加0%),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项目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悬浮物超标1.1倍(裁量权重加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2%。按照罚款金额=12%X100万元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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