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维平(云城区薛维平铝灰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4号)
云环罚〔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维平(云城区薛维平铝灰加工场,以下简称:加工场):
身份证号码:44122319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社区居委会XX路XX号
2018年11月13日和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牧羊村委龙盘围村深冲地块的加工场从事铝灰处置,配套的生产设备有铲车1台、钩机1台和一个60立方米的搅拌池,用铝灰加水和石灰搅拌调和的工艺进行加工,未配套任何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于2018年11月11日投入生产。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加工场的铝灰采样监测,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3份(共5页);2018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2、2018年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8页);2018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
3、2018年8月13、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37张:
(1)现场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冒出白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照片2张,存放厂房内的袋装固体废物照片2张,运来铝灰的车辆照片9才,加工场经营者薛维平对调查笔录进行签名确认照片2张,涉事司机张佑朋、黄志斌对笔录签名确认和身份证影印件照片6张;
(2)用于作业的钩机和铲车照片2张;
(3)厂房出租方赵永雄身份证影印件和现场笔录照片4张;
(4)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倾倒在露天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照片8张;
(5)加工场经营者薛维平身份证影印件照片2张。
4、租厂房合同复印件1份2页;
5、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181122-05)复印件1份31页;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8)气字第11001号)复印件1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8〕67号)、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加工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号),你(加工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你加工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巨大(堆放贮存约2000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7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五楼政策法规科)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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