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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11号

发布时间:2019-05-09 15:10: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杰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24367940Q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莲塘工业区(东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莲塘工业区(东面)的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6月拆除一条(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于2018年3月开始升级改建为一条(4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目前新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正在建设中。你公司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2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4月2日1份6页);

    4、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杰明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立即停止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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