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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4-08 16:2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国雄养殖场:

经营者:游卓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赤黎村委迳尾村竹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3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赤黎村委迳尾村竹坑的云城区国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于2013年年初在自留山地上用搭建猪舍建设生猪养殖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项目建成有猪舍3排和鱼塘1口。该养殖场于2013年年底设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现养殖生猪约160头。该养殖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有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一组,养殖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氧化塘处理排入迳尾河。

 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12 mg/L、悬浮物浓度39 mg/L、氨氮浓度80 mg/L、总磷浓度17.4mg/L,其中总磷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总磷标准(8.0mg/L)1.1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13日1份2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3日1份4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13日1份6页);

    4、云城区国雄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城区国雄养殖场经营者游桌身份证影印件;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03002号)。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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