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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3-26 10:56: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9〕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黄金孔(云城区黄金孔石材厂):

经营者:黄金孔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蛤蟆头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7日对你石材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石材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已建成有4台薄片机、2台手扶磨光机、一个补板场和一组沉淀池,主要从事加工、销售:石材。你石材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8月开始建设,补板场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于同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17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17日);

4.云城区黄金孔石材厂经营者黄金孔身份证影印件;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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