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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1-25 17:0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百臻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水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304205304T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第一工业区创业石材有限公司厂区内A10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占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主要从事加工、销售:大理石、花岗岩石材。检查时,该石材加工项目正常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6头自动磨、4台手扶磨光机、1台过胶线、1个大板补板场、2台中切机、6台快锯。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两台中切机正在生产,产生的生产废水流入2级沉淀池,检查时该2级沉淀池内的石材废渣已积满,该沉淀池不能正常发挥沉淀作用。在第2级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从沉淀池东南角的缺口通过直径约15厘米PVC管排入旁边雨水渠的集水井,该雨水渠流经厂区,从厂区西北方流出厂界后经地面径流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2月24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2月24日1份,2019年1月3日2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8年12月24日);

4、云浮市百臻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云浮市百臻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水友、股东李晓燕、厂长李小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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