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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敬(云城区张志敬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24号

发布时间:2017-12-14 21:25: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71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志敬(云城区张志敬养鸭场,以下简称:养鸭场):

经营者:张志敬

身份证:445302XXXXXXXXXXXX

养鸭场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罗沙村委高墩村

 

张志敬(云城区张志敬养鸭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养鸭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14,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鸭场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未依备案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56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于20164月投入生产。你养鸭场占地面积约57亩,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设计养殖量为13000羽肉鸭。建有3个养鸭棚、2个鱼塘,目前存栏量约10000羽,每年出栏肉鸭约48000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发酵床、沼气池等。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14《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17914《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17914《现场取证资料》:

1)你养鸭场现场照片4张;

2)养鸭棚下方配套发酵床照片2张;

3)你养鸭场配套建有沼气池照片2张;

4)你养鸭场经营者张志敬身份证正面与背面照片2张;

5)张志敬阅签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照片1张。

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210向你养鸭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113号), 告知你养鸭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鸭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鸭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养殖场未依备案畜禽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以及考虑到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初犯,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养鸭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养殖场畜禽养殖场项目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依法备案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鸭场畜禽养殖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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