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22号)
云环罚〔2017〕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顺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333XT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涛西街48号309房
广东顺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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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游南山河支流下哈水入口处水质混浊照片1张;
(2)工地排水管泥浆外排痕迹照片1张;
(3)排泥浆水管出口对面沟渠沾染泥浆照片1张;
(4)排泥浆水管上游沟渠水质清彻,沟渠侧边干净照片1张;
(5)排泥浆水管下游沟渠水质仍轻微浑浊,沟渠侧面有泥印照片1张;
(6)工地内偷排口及偷排使用木棍照片1张;
(7)现场偷排泥浆水管照片1张;
(8)排泥浆水泵及泥浆池照片1张;
(9)工地现场照片1张;
(10)工地办公室内设置的录像监控照片1张;
(11)工地设置摄像头照片1张;
(12)金山豪庭小区项目部照片1张;
5、你公司业务员杨校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浮市环保局现场调取视频资料情况记录1份及现场见证人陆炳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金山豪庭商住小区施工钻(冲)孔灌注桩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合同1份;
9、泥浆外运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裁量标准“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及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泥浆水),持续排放泥浆水一个多小时,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严重影响南山河水质,情节较严重,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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