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区驰丰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15号)
云环罚〔2017〕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驰丰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4WDR1K
经营者:陈木正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鸡村村委龙山村民小组鱼仔塘铜鼓蓟
云城区驰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
2、
3、
(1)你经营部概况照片5张;
(2)你经营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情况(沉淀池)照片1张;
(3)你经营部负责人梁卓根阅签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照片1张;
(4)你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
4、你经营部经营者陈木正身份证复印件、梁卓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于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经营部石材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及你经营部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情节相对较轻,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经营部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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