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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11号)

发布时间:2017-12-17 21:13: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FNEA96

法定代表人:罗绍汉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云表村委西郊黄坑仔

 

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下简称:石材废料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8,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废料处理厂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石材废料处理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于20174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1条石米石粉生产线、2台鄂式破碎机、1台立式破碎机、3台振筛机、11条输送带、1台烘干筒、1台铲车、1台叉车石粉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有处理设施,破碎、振筛、输送带下料等工序未配套粉尘处理设施,输送带未密封、破碎的石米石粉露天堆放,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投诉。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8《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2201798《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3201798《现场取证资料》(共20张照片):

1)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2)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经营者罗绍汉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现场检查照片17张;

4、我局于2017919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5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24向你石材废料处理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94号), 告知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于20171128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轻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拟定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二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于20171月份开始建厂,到3月份已建好,4月份申请领营业执照,5月份申请做环评,在4-9月份生产期间,由于没有经验,不断整改5次,所以把资金白浪费,原来计划投资80万元就可以生产了,故此重复投资到180万元。三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投资合计80万元,希望我局理解和支持。四是在8月份时,环评部门和我局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当时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烧煤,后改成烧生物果粒,搞好收尘设施。到了9月份,我局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发了一份《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就继续整改。

我局认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需配套建设的粉尘处理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认定,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粉尘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建成投入生产,以及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投诉,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同时责令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石材废料处理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石材废料处理厂石材废料处理建设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在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石材废料处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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