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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10号)

发布时间:2017-12-17 21:10:00   信息来源:

 

 

云环罚〔2017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FNEA96

经营者:罗绍汉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云表村委西郊黄坑仔

 

云浮市云城区佳能石材废料处理厂(下简称:石材废料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98,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石材废料处理厂进行环境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61月开工建设石材废料处理项目,主体工程于20174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建成并投入生产的设备有:1条石米石粉生产线、2台鄂式破碎机、1台立式破碎机、3台振筛机、11条输送带、1台烘干筒、1台铲车、1台叉车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201798《现场检查笔录》;

2201798《调查询问笔录》;

3201798《现场取证资料》(共20张照片):

1)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张;

2)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经营者罗绍汉身份证影印件2张;

3)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现场检查照片17张;

4、我局于2017919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5)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24向你石材废料处理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793号), 告知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于20171128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减轻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拟定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二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于20171月份开始建厂,到3月份已建好,4月份申请领营业执照,5月份申请做环评,在4-9月份生产期间,由于没有经验,不断整改5次,所以把资金白浪费,原来计划投资80万元就可以生产了,故此重复投资到180万元。三是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投资合计80万元,希望我局理解和支持。四是在8月份时,环评部门和我局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当时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烧煤,后改成烧生物果粒,搞好收尘设施。到了9月份,我局到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发了一份《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就继续整改。

我局认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违法事实认定。至于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的投资总额,在201798《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中,你石材废料处理厂经营者罗绍汉对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已签字确认;申辩意见认为投资总额合计80万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石材废料处理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材废料处理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材废料处理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石材废料处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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