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7〕116号)
云环罚〔2017〕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31440288X
法定代表人:蔡长龙
地址:云浮市高峰双坑桥工业区(即原云浮县高峰酒精厂旧址)
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下证据为证:
1、
2、
(1)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站法定排放口取样照片1张;
(2)执法人员在厂内雨水渠取样照片1张;
3、《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8004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发放记录各1份;
4、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蔡长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6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6、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月份应缴排污费各1份;
7、我局出具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函》(云环函〔2017〕34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8、
9、你公司提交的《环境问题整改报告》1份;
10、
11、《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9002号〕、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3.1裁量标准2“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我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公司超标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51倍。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排污费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贰拾元整(¥8220.00元)(化学需氧量应缴排污费2740元)。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我局五楼)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基金帐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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